哪一些事项是市场能够调节的、公民能够自决的,不能全由政府说了算,否则结果就是凡政府不想退出的,都是公民不能自决的。
简政放权就是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审批环节的设置,加快企业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清理不必要的资质资格许可认定,最终降低就业、创业门槛,调动民众创造、创新的积极性,为中小微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创造出更多的就业机会。监管缺位所表现出来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当前我国的行政体系中,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仅仅是事后监督,罕有事前监督。
中国作为一个经济体制转轨尚未完成和凭借中国特色和要素红利打入全球经济的经济体,在这些优势难以为继后,经不起一场经济衰退。制度改革 2013年是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第十二个年头。⑨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记者会上也提及他曾在调研过程中听到的抱怨,老百姓办个事、创个业需要盖几十个公章,群众恼火得很。(11)史蒂夫·乔布斯16岁那年便在自己的车库里创办了苹果公司,倘若在美国办个公司也要九证俱全,那么我们今天就享受不到改变世界的苹果。其次,健全行政审批监管体制是改革的基础。
注释: ①丁开艳:《国务院取消调整314项行政审批》,《北京商报》2012年8月23日。2012年10月10日,中国政府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新两个凡是,更加明确地表达出未来中国的改革将要努力从过分依赖政府,依赖计划,不信任市场,不信任公民自决,向越来越尊重市场和个体,越来越尊重客观经济规律转变。事实上,中共高层领导和党外民主人士也普遍持这种观点。
一个主席,又有四个副主席,还有一个总书记,我这个‘防风林就有几道。[42]也有学者认为朱德最终没有担任第二任国家主席,其原因主要和年龄有关,如果国家副主席在当选之时年龄大于、或接近于国家主席年龄,那么其担任下届国家主席的可能性较小,朱德最终没有担任第二任国家主席的原因也主要是因为他年长毛泽东7岁。笔者认为,取消1954年宪法规定的因病代行是可以的,但不宜只剩下委托代行这一种形式,这等于堵塞了本来存在于1954年宪法因病代行规范中的解释空间(如决定代行),若宪法能明文规定特殊情况下的决定代行或自然代行,效果可能更好。[22] 不能委托、只能因健康状况不佳而委托等内容是否可以宪法惯例的形式加以肯定(无需明确立法)?这些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
我们还同意,加强中美在裁军、军控和防扩散问题上的磋商与合作,并就生物武器公约议定书、杀伤人员地雷问题、以及南亚问题发表了联合声明。李先念出任国家主席时75岁,当时的国家副主席乌兰夫78岁。
宋庆龄同志在我国革命和建设事业中,为国家和人民建立了光辉的业绩。国家主席这样一个庄严的职位是不能作为荣誉称号来授予的,我们常听到有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名誉市民、名誉院士、某协会的名誉主席等称号,但很少听到一个国家有名誉主席。[53]在美国,总统有权以国会的名义颁发给有英勇行为的军人以荣誉勋章。老任:《美国副总统职位和权力的历史沿革》,2011年08月20日,来源:人民网。
[55] 笔者认为,对于宋庆龄同志的光辉业绩,全国人大常委会完全可以以其它方式予以肯定和褒奖。以他担任国家主席比较适合,同时朱德同志极力推荐少奇同志。[47] 《毛泽东与接班人问题》,青年时讯,2007-12-13。[33]笔者认为这些内容不一定由宪法而是可以由相关法律(如《国家主席法》)明确予以规定。
陈云1962年夏受到毛泽东的严厉批评,他预感到一场政治风暴即将来临,自己将是这场政治风暴冲击的对象之一,加上他心脏有病,决定请假养病。因为国家主席不宜作为一个荣誉称号来授予,理由有三: 首先,国家名誉主席的性质不明确。
所以,以刘少奇同志的能力和资望,以他现在在党内所负的责任,出面兼任国家主席职务,是比较好的。[4] 如果将宣战和媾和视为外交事务,在我国,国家主席的这一权力也是虚权,宪法第80条规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8] 有学者认为我国的国家主席、党主席、军委主席三位一体的体制已成为宪法惯例,值得肯定。但不论国家主席和国家副主席年龄接近还是国家副主席更年长,当时都没有将国家副主席作为国家主席接班人的考虑。[39] 杨尚昆曾任第十二、十三届中央政治局委员,第十二届政治局委员有25人,第十三届有17人。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因为健康情况长期不能工作的时候,由副主席代行主席的职权。[46] (三)关于国家副主席的人数 国家副主席的人数应该是一个、两个或两个以上?对此1954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都没有明确规定。第44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的选举和任期,适用宪法第三十九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选举和任期的规定。
[12] 二、宪法关于国家副主席代行职权和继任的规定 (一)1954年宪法的规定 1、关于国家副主席代行职权的规定。从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年龄搭配来看,1998年后国家副主席具有了接班人的意义。
[30] 从其它国家的规定来看,有的国家和我国一样使用了缺位的概念,但同时还使用了因事故而不能履行职务、因其他原因不能执行职务等等表述,如韩国宪法第71条规定:总统缺位或因事故而不能履行职务时,依国务总理、法律规定的国务委员的顺序代理其权限。以上两例说明本人提出请求,领导批准是因病休假的基本程序。
[27] 根据百度百科的解释,缺位就是职位空缺。[6]在2004年宪法修改前国家主席进行这样的外交活动,显然与当时的宪法规定不符合,这是否属于违宪?如果违宪,应该由谁审查并纠正?我们是否可以因为这些国事活动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和建设,因而划归良性违宪之范畴而不追究?与之相关的一个宪法理论问题是,这些行为是否可以看作是宪法惯例?宪法惯例可以突破宪法规范吗?在我国,由于宪法制度的不完善而需要(事实上也存在)大量惯例做补充,但许多惯例不完全符合宪法精神,有的甚至与宪法精神南辕北辙,它们在实际操作中不断地歪曲着本来就不完善的宪法规范。
[10] 根据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的选举权和罢免权都在全国人大,而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但可以推论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对国家主席的监督权。见百度百科之摄政,2012年10月10日访问。南非宪法第11条规定:总统缺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执行职务时,参议院议长即代理总统职务,如参议院议长缺位或不能代理时,由众议院议长代理,如众议院议长亦缺位或不能代理时,则由政务委员会指派一人为代理总统。这种常规性代行应不包括国家主席因健康情况长期不能工作——国家主席因健康情况长期不能工作由第46条第1款做了专门规定,因此应排除在第44条的规定之外。
……一个主席、一个副主席,少奇同志感到孤单,我也感到孤单。[25] 如1967年宋庆龄以国家副主席的身份接受了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挪威、瑞士、越南、芬兰、朝鲜和毛里塔尼亚等7国新任大使呈递的国书。
如,即使在平时国家主席能够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其委托国家副主席代行的部分职权范围也应进一步明确,[21]因为部分委托而不是全部委托意味着有不能委托代行的职权。 三、对运作中的国家主席制度的几点分析 (一)关于国家主席的兼职 虽然1982年宪法没有规定国家主席的兼职问题,[34]但根据我国惯例,国家主席在党内、军内一般都有兼职。
[37]在李先念、杨尚昆任国家主席期间,出现了军委主席的地位事实上高于国家主席这样不正常的情况,杨尚昆任国家主席时同时兼任军委副主席,这是非常不合适的,国家主席即使是虚权,也贵为国家元首,在另一个国家机构中却只任副职,给该机构的一把手当副手,这有损于国家主席的地位、名誉和尊严。[32]宪法列举总统生病、离开首都、去世、辞职或被免职等各种可能性似乎也不妥当,如果出现宪法没有列举到的情况,则可能陷入被动。
即使在当时的特殊历史背景下,这种情况也并非完全不可避免,如杨尚昆的前任李先念在任国家主席时就没有在军委内任职。进入 马岭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国家主席制度 宪法 代行职权 三位一体 。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的罢免权属于全国人大,从中可以推论出对国家主席的监督权也属于全国人大,但全国人大由于开会时间少,其监督权平时由常委会代行,是可以成立的。[49] 同前注[5] ,第59页。
笔者认为90年代对50年代这一模式的回归是正确的,江泽民在2004年9月曾说,党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军委主席三位一体这样的领导体制和领导形式,对我们这样一个大党、大国来说,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最妥当的办法。然而在程序上还缺乏宣布者,当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国家副主席自己宣布继任国家主席的职位显然不妥。
[8] 国家主席的外交行为是否应该受监督?受谁的监督?怎么监督?1982年宪法只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罢免国家主席,对国家主席的监督权没有明文规定。见《历届中共中央领导人名单》,新华网,2012年10月5日访问。
摄政的可能是太后、皇后,也可能是摄政王、外戚权臣、辅政大臣,摄政王只是对摄政的是皇族亲王时的一种称呼。如某协会、社团已经有主席,可再设名誉主席。